1.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3.费率:用人单位20%,职工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20%。
4.征缴规定:用人单位按月依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备注: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6号)文件,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