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资源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由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并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税目和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一、原油 | 销售额的5%-10% |
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5%-10% |
三、煤炭 | 焦煤 | 每吨8-20元 |
其他煤炭 | 每吨0.3-5元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
自2006年9月1日起,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自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对以下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1)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2)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3)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自2007年8月1日起,国家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安徽省规定:
(1)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3元;
(2)方解石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
(3)自2005年5月1日起,煤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为2元;
(4)砖瓦用粘土,0.5元/立方米。
◆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原油天然气外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各种应税矿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矿产品,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