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5〕750号
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组织广大地税干部深入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让全体地税干部熟悉掌握,把握政策精神,并主动向广大纳税人宣传,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为纳税人享受政策优惠创造条件,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推动我省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为支持我省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
二、加强优惠政策备案后续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本《通知》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的四项明确要求,转变观念,增强服务大局、服务纳税人的主动性,既要切实理顺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又要严格政策执行,善于利用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保证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
三、全面适应金税三期软件运行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新要求。加强培训,强化地税干部对金税三期所得税申报、优惠和备案等相关内容的学习了解;通过运行金三软件加强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如金税三期系统中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录入省外已缴税款实行的是不做控制,没有“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单独功能菜单,对于纳税人省外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录入,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时,应对纳税人录入省外入库数进行税票校验,并作为一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措施加以贯彻落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软件的升级,并把客户端升级操作培训列入金税三期软件上线纳税人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收集金税三期系统运行中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办法,提升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水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